六安市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单位: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06-05 00:00 访问量:

六安市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加快发展,根据《安徽省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189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网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新网工程”转移专项补助资金和市本级预算安排的“新网工程”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的原则,突出服务“三农”的根本宗旨,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申报主体为供销社参股25%以上且为第一大股东的农村现代流通体系法人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同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经营状况良好;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条 资金补助范围    (一)农资经营企业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和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场所的建设项目;    (二)农产品经营企业、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冷链物流系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项目、电子商务建设项目;

(二)再生资源企业回收网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产业园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等场所建设,农资、农产品经营企业农化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等公益性服务场所建设;    (五)日用消费品企业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建设项目。    (六)其他农村现代流通服务领域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出范围的已建成验收但不超过两年的项目。获得供销总社、省社或市社近两年授予的先进单位可适当优先申报。    第七条 已获得过国家、省级“新网工程”及相关专项补助的具体项目两年内不得连续申报。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和财政补助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能得银行贷款的项目可实行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财政补贴不超过40万元。

   (二)股权投资。经供销合作社与企业或专业合作社共同协商,专项资金可用于增资扩股事宜的项目,采用股权投资的支持方式。财政投入不超过40万元。

   (三)财政补助。对比较难以取得银行项目贷款,且盈利性弱,自有资金不足,但在服务“三农”方面取得较好成果的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财政补助不超过40万元。

   第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网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工程和附属设备购置,有建设资金贷款的,可用于归还贷款本息,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办公公用及购买交通工具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 市供销社、市财政局根据“新网工程”建设发展规划,每年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提出具体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评审程序:

   (一)对完工的项目,由单位向本级供销社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市属企业直接向市供销社、市财政局申报。    (二) 县(区)供销社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择优确定上报项目。     (三)六安市“新网工程”所有项目均需纳入财政涉企项目信息系统管理。县(区)供销社及财政局将纸质及电子申报材料报送市供销社、市财政局。

(四)市供销合作社和财政部门联合采取专家评审、公开答辩方式遴选项目,项目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供销社通过部门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供销合作社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省供销合作社和省财政厅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开竣工日期等。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县(区)供销社、财政部门申请文件。    (二)项目单位申报文件、申报表、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项目单位出资人及出资额证明(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单原件)。    (四)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五)项目招投标文件、项目施工合同、监理报告等。    (六)项目内外实景照片各一张(注明地址、名称)。    (七)同级供销社、财政部门现场踏勘后填写的验收情况报告。

(八)项目责任书。    (九)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和银行利息结算单等凭证(复印件)。    (十)申报单位财务、统计报表。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 分配到县(区)的“新网工程”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按项目拨付到实施单位;分配市级企业的资金市财政直接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区)供销社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各项制度,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施工合同制和监理制。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各地要结合财政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目标完成及产生的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形成文字报告,上报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形成统一的自评报告报省供销社、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市供销社和市财政局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各县(区)供销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补助资金,取消该企业今后申报资格,并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