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特色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单位: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05-01 00:00 访问量:

六安市特色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特色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结合市农委职能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特色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发展资金),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农业农村发展的总体要求,由市本级财政逐步整合我市现有的粮食生产、皖西白鹅发展、茶产业发展等8项特色农业发展资金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期限为3-5年。

第三条农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应突出以资金整合和注重绩效为导向,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并重原则。

 

第二章扶持范围对象和类型

 

第四条特色农业发展资金扶持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与我市特色农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申请资金支持。

第五条特色农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以皖西白鹅、名优茶(六安茶谷建设)、绿色蔬菜、优质粮油等特色农业产业为重点,着力支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茶谷、现代农业园区等农产品生产及加工基地建设、粮食生产及粮油深加工、优势农产品开发及品牌申报认证、农业生产全程化服务、土地流转等。

第六条特色农业发展资金项目根照市委、市政府农业农村中心工作及年度目标任务确定,并根据产业特点和项目类型采取不同的资金补助方式。具体为:

建设类项目:茶产业发展、低碳高效循环水产养殖。

奖补类项目:皖西白鹅发展、城郊蔬菜基地建设、土地流转奖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粮食生产发展、农业三品认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程序

 

第七条特色农业发展资金项目按照“政府决策主导、部门分工负责;资金总额控制、项目有进有退;综合绩效考评、实行以奖代补”的总体思路。以项目类型确定资金总额,在资金规模、项目类型和项目个数上实行总额控制,提升资金合力,提高财政资金扶持的精准度。

第八条建立特色农业发展资金项目库。市农委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编制项目资金申报指南,并定期发布;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申请使用特色农业发展资金,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和实施计划;市农委对申报项目初审后,再组织专家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录入特色农业发展资金项目库。

第九条建设类项目由市农委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将任务分解下达到县区,具体项目由县区从项目库中择优安排,并报市农委审批,经批准后由县区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条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和下达建设任务,提交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书面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必要的附件,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时间、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预计效益、项目的责任人等。同时要承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奖补类项目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将项目建设任务分解下达到县区,同时制定相应的考评方案,项目由县区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进行检查考评,确定奖补等次、重点奖补单位和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奖补类项目的考评方案应包括考评目标、考评原则、考评依据、考评对象、考评内容、奖补标准、考评方式及评分标准、等次等内容,同时,还要明确考评的组织管理和考评的时间安排。

第十三条  市农委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后,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并将考核结果、等次和资金分配初步方案报市财政部门,使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形成项目安排科学、投向重点明确、使用规范高效、合规与绩效并重的特色农业发展资金管理运行机制。

第四章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

 

第十四条特色农业发展资金拨付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考核办法,在通过检查验收后,根据考核结果和等次,将相应的资金直接拨付县区财政部门,再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各项目的考核结果和等次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特色农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以市农委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文件为依据,项目资金控制指标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项目实施计划确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范围。确需调整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市农委和市财政局严格执行特色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对不按本管理办法实施、考核验收的项目,不予拨付资金,确保项目按管理办法实施到位。

第十七条  特色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农业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截留、挤占、挪用农业发展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市农委、市财政局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制订完善特色农业发展资金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并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第十九条市农委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特色农业发展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对使用绩效进行总结分析。项目单位要按照本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建设的要求,及时向市、县两级财政、农业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特色农业发展资金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单位纠正;积极配合审计和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对特色农业发展资金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并根据项目管理规定,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市、县区农委需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项目考评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项目建设中存在弄虚作假、以旧顶新、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并恶意套取特色农业发展资金的,一经发现,不予拨付项目资金,立即取消该单位所有项目3年的申报资格,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单位,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特色农业发展资金的县区,拒不接受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不予拨付项目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积极推行特色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对项目实行跟踪问效评价,为提高完善投资决策和管理水平提出建议,并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信息库。

第二十六条  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特色农业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和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对每个竣工项目和资金使用绩效作出客观评价,评出相应等次,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作为拨付资金和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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