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 收 土 地 方 案 公 告
2020年第2号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2020年3月23日以皖政地[2020]47号文批准,同意征收裕安区平桥乡、城南镇、小华山街道境内集体用地55.8166公顷,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
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单位:公顷
地块编号 |
土地权属 |
总面积 |
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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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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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一 |
裕安区城南镇七里岗村 |
0.1993 |
0.171 |
0.0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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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二 |
裕安区平桥乡胡家渡村、黄小桥村 |
53.9142 |
32.4689 |
21.4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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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三 |
裕安区小华山街道 |
0.2544 |
0.179 |
0.0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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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四 |
裕安区城南镇梅花村 |
0.4146 |
0.2237 |
0.1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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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五 |
裕安区小华山街道 |
1.0341 |
0.2432 |
0.7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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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
征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标准,按照皖政[2015]24号文和六政[2017]5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六政[2015]45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由乡镇、村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自政府部门进入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乡镇以及村委会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