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备注 |
|
抽查类别(大类) |
抽查事项(细类) |
|||||||||
1 |
船员培训监督检查 |
船员培训机构船员培训活动 |
内河船员培训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
100% |
1次/年 |
市统一清单第55项 |
2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权限范围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系统监管 |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港航管理机构、交通质监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3.《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 4.《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
市级10%(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严重失信、失信、警示、守信企业分别按100%、50%、10%、1%比例抽取) 各县(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1次/年 |
市统一清单第56项 |
3 |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行为的监督检查 |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临时使用港口岸线许可监督检查 |
临时岸线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航管理机构) |
1.《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三章 2.《港口岸线审批使用管理办法》 |
10%(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严重失信、失信、警示、守信企业分别按100%、50%、10%、1%比例抽取) |
1次/年 |
市统一清单第57项 |
4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督检查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企业、货运车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系统监管 |
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各县(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1次/年 |
市统一清单第58项第1子项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危险货运专用车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系统监管 |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市级10%,以跨部门联合检查模式实施 各县(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1次/年 |
市统一清单第58项第2子项 |
|||
5 |
道路运输客运经营的监督检查 |
班车客运经营许可、客运班线许可的监督检查 |
客运企业、班车客运车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系统监管 |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
市级20%,以跨部门联合检查模式实施 各县(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1次/年 |
市统一清单第59项第1子项 |
道路旅游客运企业许可的监督检查 |
旅客运输企业、旅游客运车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系统监管 |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市级20%,以跨部门联合检查模式实施 各县(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1次/年 |
市统一清单第59项第2子项 |
|||
6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
客运输站场经营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
市级50%,以跨部门联合检查模式实施 各县(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1次/年 |
市统一清单第60项第1子项 |
道路运输货运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
货运输站场经营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各县(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1次/年 |
市统一清单第60项第2子项 |
||
7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的检查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行为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人、公交车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系统监管 |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市级100% 各县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1次/年 |
市统一清单第61项 |
8 |
巡游出租车经营的监督检查 |
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巡游出租车经营人、出租车车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系统监管 |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3.《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市级10%(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严重失信、失信、警示、守信企业分别按100%、50%、10%、1%比例抽取) 各县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1次/年 |
市统一清单第62项 |
9 |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的监督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人、出租车车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系统监管 |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3.《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市级50%(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严重失信、失信、警示、守信企业分别按100%、50%、10%、1%比例抽取) 各县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1次/年 |
市统一清单第63项 |
10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监督检查 |
驾驶员培训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市级10%(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严重失信、失信、警示、守信企业分别按100%、50%、10%、1%比例抽取) 各县(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1次/年 |
市统一清单第64项 |
11 |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经营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
市级50%,以跨部门联合检查模式实施 各县(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1次/年 |
市统一清单第65项 |
12 |
港口经营的监督检查 |
港口经营和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理货)经营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航管理机构) |
1.《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市级10%,以跨部门联合检查模式实施 |
1次/年 |
市统一清单第66项 |
13 |
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经营的监督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水路运输经营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水路运输管理机构)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10%(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严重失信、失信、警示、守信企业分别按100%、50%、10%、1%比例抽取) |
1次/年 |
市统一清单第67项第1子项 |
国内船舶管理业监督检查 |
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水路运输管理机构)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
10%(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严重失信、失信、警示、守信企业分别按100%、50%、10%、1%比例抽取) |
1次/年 |
市统一清单第67项第2子项 |
||
14 |
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检查 |
通航建筑物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
通航建筑物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系统监管 |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航管理机构) |
1.《航道法》第五条 2.《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
10%(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严重失信、失信、警示、守信企业分别按100%、50%、10%、1%比例抽取) |
1次/年 |
市统一清单第68项 |
15 |
渡口安全渡运的监督检查 |
渡口渡船监督检查 |
渡口经营人、渡船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系统监管 |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 |
1.《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市级10%(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严重失信、失信、警示、守信企业分别按100%、50%、10%、1%比例抽取) 各县(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1次/年 |
市统一清单第69项 |
16 |
涉路施工审批检查 |
涉路施工审批检查 |
涉路施工审批施工现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第四十五条、五十四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市级10%(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严重失信、失信、警示、守信企业分别按100%、50%、10%、1%比例抽取) 各县(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1次/年 |
市统一清单第70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