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六市监罚字〔2020〕91号 |
六安市利民供水有限公司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案 |
六安市利民供水有限公司 |
91341502678941103U |
王兴好 |
未经价格部门核定,擅自制定并收取供水管网配套费用 |
种类:1、责令改正;2、处罚款7万元。 依据:当事人未经价格部门核定,擅自制定并收取供水管网配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罚。 |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暂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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