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创业促进脱贫攻坚

来源单位:就业科 发布时间:2020-09-15 10:09 访问量:

一、加强贫困劳动者技能培训。对每个有劳动能力且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者每年提供1次免费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参照省财政相关规定执行。对就读省内技工院校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应届、往届初高中毕业生,可免费接受技工教育,按规定落实国家助学金,并享受减免学费、住宿费政策,给予每名学生每学年3000元生活、交通补助。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按照每名学生每学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此项补助与“雨露计划”不重复享受,补助资金从各级扶贫资金中列支。

二、支持贫困劳动者居家就业。鼓励各类经营主体自建或利用农村废旧村部(或学校)及其它非危房建筑,兴办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乡村旅游、农家乐等就业创业经济实体,吸纳贫困劳动者就近就地就业;充分发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用,组织和带动贫困劳动者就业。鼓励手工编织、服装加工等适合分散式、家庭作坊式生产的企业在贫困乡村设立扶贫工厂或车间,努力开发适合贫困劳动者就业的岗位,组织无法外出就业的贫困劳动者居家就业。对上述各类经济实体,按照吸纳贫困劳动者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人数,每年给予不超过3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对就业的贫困劳动者给予300元/月的岗位补贴。补贴资金从实体企业注册地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不符合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规定的或就业补助资金不足部分,从县(区)扶贫资金中支付。

三、促进贫困劳动者转移就业。加强市、县(区)与外地企业的劳务对接,每年向每个农村贫困劳动者推送 3 个以上工作岗位供其选择,积极组织到市、县(区)或外地经济实体就业。每个县(区)每年要举办6次扶贫专场招聘会,每月组织1次送岗位信息下乡入村活动。市里每半年集中组织1次省内外企业赴贫困乡村开展现场招聘活动。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促成贫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务协议的,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服务补贴;签订1年以上劳务协议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服务补贴。农村贫困劳动者到县(区)外务工的给予每年500元/人的一次性交通补贴。补贴资金从县(区)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不符合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规定的或就业补助资金不足部分,从县(区)扶贫资金中支付。

四、鼓励企业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遴选一批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较强、岗位适合的经济实体作为就业扶贫基地,建立乡企对接、村企对接机制,定向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对与贫困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与贫困劳动者签订劳务协议的 (含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的企业),分别给予贫困劳动者每月300元/人的岗位补贴,给予企业每年不超过300元/人的奖励。企业组织贫困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企业注册地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不符合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规定的或就业补助资金不足部分,从县(区)扶贫资金中支付。

五、落实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参与脱贫攻坚的企业扶贫支出(包括资金和物资)符合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的,对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公益性捐赠除可以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外,也可以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统一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出具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加盖本单位的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可作为企业税前扣除依据。兑现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参与脱贫攻坚的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加计扣除。参与脱贫攻坚的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经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对参与扶贫且贡献突出的企业实行财政奖补。落实支持“三重一创”、科技创新、制造强省、技工大省等政策,对参与脱贫攻坚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项目比照“奖补资金补助金额上浮20%”规定执行。支持参与脱贫攻坚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股权融资,对成功上市以及在“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中小企业,参与脱贫攻坚,带动贫困户脱贫的,市、县(区)财政在兑现原有奖补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再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加强就业扶贫驿站建设。支持有条件的贫困村建设就业扶贫驿站。自建厂房的,按当地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上限给予奖补;由地方政府提供厂房的,根据租赁时间给予一定优惠。对建成并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的就业扶贫驿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对入驻扶贫驿站安置贫困劳动者就业的各类经济实体,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每年不超过300元/人给予奖励,对就业的贫困劳动者给予300元/月的岗位补贴。补贴资金从县(区)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不符合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规定的或就业补助资金不足部分,从县(区)扶贫资金中支付。

八、支持贫困劳动者创业促进脱贫。对有创业能力且有创业愿望的贫困劳动者愿意自主创业的,人社部门要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等免费服务,在给予扶贫小额贷款支持的同时,对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降低反担保门槛、实行优先放贷。个人创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在县域范围初次创办经营实体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以贫困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只可享受一次补贴)。补贴资金从县(区)创业扶持资金中支出。

九、实施贫困劳动者就业脱贫兜底。紧密结合美丽乡村建设,通过开发农村保洁、保绿、保安、护林、护路等辅助性就业岗位,安置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但因年龄较大、身体较差、行动不便、通过市场难以实现就业的贫困劳动者,就业可实行全日制工作、半工半农或劳务承包等方式。每个贫困村可以开发3个左右的辅助性就业岗位,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辅助性就业岗位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300元/人,对开发辅助性就业岗位的经济实体每年给予300元/人的奖励。补贴资金从县(区)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不符合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规定的或就业补助资金不足部分,从县(区)扶贫资金中支付。

十、开展贫困劳动者精准就业服务。加快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充实精干力量,提高服务能力,确保精准识别、精准服务。建立就业失业登记系统和安徽公共招聘网数据对接机制,及时收集贫困劳动者就业需求和企业岗位用工信息,搭建方便、快捷、高效的就业服务平台,与贫困劳动者实行“一对一”精准对接联系,促进贫困劳动者充分就业。积极组织“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三送一交心”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积极开展区域间劳务协作,通过全国各地劳务输出联络站、办事处、在外商会、协会等机构加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务合作,推进与市外发达地区劳务协作对接,签订劳务协作协议,建立长效对接机制,加强贫困劳动者就业跟踪服务,确保贫困劳动者稳定就业。

市人社局牵头会同市财政、扶贫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补贴补助资金申报程序,严格资格审核,避免重复享受,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一经发现立即追回,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抓好政策的宣传和落实,采取印发明白纸、张贴流程图、短信、微信等多种有效途径,加强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本意见第二项、第四项、第七项的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意见由市人社局牵头会同市财政、扶贫等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