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六市监罚字〔2020〕16号 |
安徽平民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及哄抬口罩价格案 |
安徽平民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
91341500598685605E |
1.当事人经营的标示生产厂家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一次性使用口罩(飘安)”(规格:20只/包,批号:20191202、20200216)不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为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12890.40元,违法所得5890.40元;2.当事人没有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不真实;3.当事人经营KN95、海尔N95口罩和“一次性使用口罩(飘安)”存在哄抬口罩价格行为,违法所得合计10085元。 |
种类:对当事人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作出如下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890.40元,并处货值金额12890.40元的15倍罚款193356元。 对当事人没有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不真实的行为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哄抬口罩价格的行为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9887元(注:认定违法所得10085元,其中销售“一次性使用口罩(飘安)”110只,违法所得198元,已在本决定书第一项违法行为中没收,实际应没收9887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30255元整。 综上,以上罚没款合计:239388.4元。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六安梅山南路支行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