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六市监罚字〔2021〕42号 |
六安市裕安区卜记烟酒超市(卜从文)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
六安市裕安区卜记烟酒超市 |
92341503MA2Q47769F |
卜从文 |
当事人存在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种类:1、警告2.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3.没收假冒侵权“贵州茅台酒”6瓶;4.处罚款22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六安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完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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