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六市监罚字〔2021〕48号 |
六安市金安区新鑫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
六安市金安区新鑫超市 |
92341502MA2QDQ6714 |
李霖 |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
种类: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理决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理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没收尚未售出的侵权白酒;3、处罚款35000元。 依据: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当事人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六安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暂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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