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六市监罚字〔2021〕44号 |
六安市金安区广萍调料配送中心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粉丝)案 |
六安市金安区广萍调料配送中心 |
92341502MA2NTB4B5T |
赵付广 |
当事人采购“粉丝”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粉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
种类: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元;3、减轻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01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六安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3月22日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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