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六市监罚字〔2021〕45号 |
六安开发区纯粮酿酒坊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散装白酒案 |
六安开发区纯粮酿酒坊 |
92341500MA2NHFMA7T |
胡小州 |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散装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从轻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400元。 依据: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八十四条的规定。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六安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3月22日 |
暂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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