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流程

来源单位: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6-01 16:42 访问量:

六安市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村(社区)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3.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4.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5.村(社区)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

1.村(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2.村(社区)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社区)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村(社区)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三、审批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审查村(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并全面入户调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通过村(社区)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3.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村(社区)书面告知申请人。

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本县(区)内当月新增特困供养对象,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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