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乡低保办理条件

来源单位: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6-01 09:08 访问量:

六安市城乡低保办理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居住5年以上的本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二)低收入家庭申请城乡低保,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大导致生活困难,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家庭财产符合规定且不存在本办法中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采取“单人户”纳入低保;

2.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含二级,下同)或三级精神、智力,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1.5倍的城乡低收入人员,家庭财产符合规定且不存在本办法中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其残疾人本人可申请获得低保。

(三)因病支出型困难居民申请低保,应具备以下条件:

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付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付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家庭财产符合规定且不存在本办法中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其他适用农村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确定。

(一)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

共同生活的成员;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3.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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