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低保办理流程

来源单位: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6-01 09:04 访问量:

六安市低保办理流程

一、低保申请

(一)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村(社区)受理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程序实施。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在同一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住院出院小结、住院费用结算票据、收入情况声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居住5年以上的本市居民,申请人除提供以上原件或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至少一种有效居住材料。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证、纳税信息打印单、缴纳社保信息打印单、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家庭成员在特定时间段内在本地居住的材料。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函询其在当地享受民政政策保障情况。

(四)村(社区)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入户调查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社区)协助下,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

(二)调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核对机构,对低保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2.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分别签字确认;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日常生活、从业情况和经济状况等;

4.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5.支出推算。根据申请人消费支出推算其家庭收入。

三、民主评议

(一)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村(社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对经济状况信息核对、调查核实无争议的低保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评议后置。

(二)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包村(社区)干部、村(社区)干部成员、村民组长(社区民政专干)、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社区)代表等组成。其中村(社区)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社区)干部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

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

(三)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获得低保的条件、补助办法、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调查情况。

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及调查结果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进行无记名投票。

4.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评议情况和投票结果,对得票过半数的申请家庭视为通过民主评议。

5.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有详细的民主评议记录等资料,并有参加评议的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对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会同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入户调查并作出认定。

四、公 示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3天。对审核不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给予书面答复。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经办人员将低保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五、审核审批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召开联审联批会议,全面审核申请人家庭相关材料。拟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网站上进行公示3天。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拟保障金额。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出审批决定,并整理归档相关材料,录入低保信息系统,同时将低保调整人员名册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二)对批准给予低保的,通过系统打印发放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六、长期末端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低保家庭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保障金额、当期低保领取总额等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的公示栏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网站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要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获得低保无关的信息。

七、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低保备案制度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获得低保的,需填写《六安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登记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单独归类存档备查。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审批等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低保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城市、农村低保金均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县(区)民政部门要通过低保信息系统,按月提供低保金发放清单,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意见拨款至金融机构打卡发放,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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