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分直播,篮球比分直播印发《六安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水利(水务)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和应急响应行动,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和水平,保证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市水利局组织制定了《六安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执行。
2021年6月9日
六安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试行)
1、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和应急响应行动,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和水平,保证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特制定本规程。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水旱灾害事件时,六安市水利局根据本规程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局属相关单位和各县区水利(水务)局根据工作职责及本规程开展监测预警、水工程调度及抢险技术支撑等水旱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徽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试行)》《六安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程。
3、应急响应
根据水旱灾害发生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六安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3.1 Ⅳ级响应
3.1.1 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市水利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淮河干流六安段或淠河主要堤防发生一般险情,主要内河堤防发生较大险情(除淠河外),一般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2)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出现较大险情,小(1)型水库或重点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3)发生农作物受灾面积大于30万亩的洪涝灾害;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市产生影响;
(5)2个及以上县区发生轻度干旱或1个县区范围内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3.1.2 响应行动
(1)市水利局负责同志或视情委托水旱灾害防御科主持会商会,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作出部署,局相关科室、单位派员参加会商。各县区水利(水务)局负责同志根据需要以视频方式参加会商。
(2)市水利局及时向相关县区水利(水务)局及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汛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水库及堤防巡查和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
(3)市水利局将启动应急响应及水旱灾害防御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防指。
(4)根据需要,适时派出市水利局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5)市水利局统一审核和发布水情、汛情、旱情以及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动态。
(6)根据汛情、险情等,提请市防指做好抗洪抢险及险情处置等工作。
(7)根据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需要和地方请求,向省水利厅、市财政局争取救灾资金。
(8)市水利局有关科室单位各负其责做好应对工作。
局水旱灾害防御科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沟通协调,强化水情监测预警,每日报送雨水情信息及相关工作情况;协调省水利厅,做好大型水库和重要枢纽工程调度指令传达;指导各县区开展水工程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根据汛情,提出抢险技术专家组派出名单。
局办公室负责做好水旱灾害防御会议、车辆和值班保障等后勤工作。
局宣传信息中心负责做好水旱灾害宣传协调工作,适时引导各类媒体报道汛情旱情和工作部署及成效,回应社会关切。
局工程建设科负责指导全市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局相关科室负责各自职责内的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局河湖管理科、排灌站负责指导全市中小型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泵站等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市河湖管理处、城西湖闸管理所负责直管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巡查防守工作。
(9)各县区、各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各县区水利(水务)局要加强监测预警、应急值守和会商研判;统筹本单位力量,落实各自责任,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应急抢险技术支撑、检查督导等工作;及时向下级单位发出通知部署,派出专家组和工作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向社会及相关责任人发布洪水避险预警提示。重大突发性汛情、旱情、险情和工作部署等情况第一时间向市水利局报告,同时提请县区防指做好抗洪抢险及险情处置,并商财政部门紧急下拨救灾资金。相关县区、单位每天向市水利局报送值班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3.2 Ⅲ级响应
3.2.1 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市水利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淮河干流六安段部分控制站或淠河主要控制站出现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或发生较大险情;
(2)一条主要内河(除淠河外)堤防发生漫堤或决口;
(3)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出现重大险情或小(2)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农作物受灾面积大于60万亩的洪涝灾害;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市产生较重影响;
(6)2个及以上县区发生中度干旱或1个县区范围内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3.2.2 响应行动
(1)市水利局负责同志主持会商会,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作出部署,局相关科室、单位派员参加会商。各县区水利(水务)局负责同志根据需要以视频方式参加会商。
(2)市水利局及时向相关县区水利(水务)局及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汛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水库及堤防巡查和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
(3)市水利局将启动应急响应及水旱灾害防御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防指。
(4)根据需要,在8小时内派出市水利局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5)市水利局统一审核和发布水情、汛情、旱情及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动态。
(6)根据汛情、险情及地方需求等,提请市防指做好抗洪抢险及险情处置等工作。
(7)根据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需要和地方请求,向省水利厅、市财政局争取救灾资金。
(8)市水利局有关科室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各负其责做好应对工作。
局水旱灾害防御科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沟通协调,强化水情监测预警,每日两次报送雨水情信息及相关工作情况;协调省水利厅,做好大型水库和重要枢纽工程调度及指令传达;指导各县区开展水工程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根据汛情,提出抢险技术专家组派出名单。
局办公室负责做好水旱灾害防御会议、车辆和值班保障等后勤工作。
局宣传信息中心负责做好水旱灾害宣传协调工作,适时引导各类媒体报道汛情旱情和工作部署及成效,回应社会关切。
局工程建设科负责指导全市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局相关科室负责各自职责内的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局河湖管理科、排灌站负责指导全市中小型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泵站等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市河湖管理处、城西湖闸管理所负责直管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巡查防守工作。
(9)各县区、各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各县区水利(水务)局要加强监测预警、应急值守和会商研判;统筹本单位力量,落实各自责任,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应急抢险技术支撑、检查督导等工作;及时向下级单位发出通知部署,派出专家组和工作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向社会及相关责任人发布洪水避险预警提示。重大突发性汛情、旱情、险情和工作部署等情况第一时间向市水利局报告,同时提请县区防指做好抗洪抢险及险情处置,并商财政部门紧急下拨救灾资金。相关县区、单位每天向市水利局报送值班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3.3 Ⅱ级响应
3.3.1 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市水利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淮河干流六安段大部分河段或淠河全线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或发生重大险情;
(2)两条以上主要内河堤防发生漫堤或决口;
(3)小(1)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农作物受灾面积大于90万亩的洪涝灾害;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市产生严重影响;
(6)2个及以上县区发生严重干旱或1个县区范围内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3.3.2 响应行动
(1)市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其他负责同志主持会商会,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作出部署,局相关科室、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商。各县区水利(水务)局负责同志根据需要以视频方式参加会商。
(2)市水利局及时向相关县区水利(水务)局及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汛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水库及堤防巡查和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
(3)市水利局将启动应急响应及水旱灾害防御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防指。
(4)根据需要,在6小时内派出市水利局工作组和专家组赴一线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5)市水利局统一审核和发布水情、汛情、旱情及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向社会发布洪水预警信息。
(6)根据汛情、险情及地方需求等,提请市防指做好抗洪抢险及险情处置等工作。
(7)根据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需要和地方请求,向省水利厅、市财政局争取救灾资金。
(8)市水利局有关科室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各负其责做好应对工作。
局水旱灾害防御科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沟通协调,强化水情监测预警,每日三次报送雨水情信息及相关工作情况;协调省水利厅,做好大型水库和重要枢纽工程调度及指令传达;指导各县区开展水工程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根据汛情,提出抢险技术专家组派出名单。
局办公室负责做好水旱灾害防御会议、车辆和值班保障等后勤工作。
局宣传信息中心负责做好水旱灾害宣传协调工作,适时引导各类媒体报道汛情旱情和工作部署及成效,回应社会关切。
局工程建设科负责指导全市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局相关科室负责各自职责内的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局河湖管理科、排灌站负责指导全市中小型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泵站等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市河湖管理处、城西湖闸管理所负责直管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巡查防守工作。
(9)各县区、各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各县区水利(水务)局要加强监测预警、应急值守和会商研判;统筹本单位力量,落实各自责任,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应急抢险技术支撑、检查督导等工作;及时向下级单位发出通知部署,派出专家组和工作组;滚动发布预警信息,向社会及相关责任人发布洪水避险预警提示。重大突发性汛情、旱情、险情和工作部署等情况第一时间向市水利局报告,同时提请县区防指做好抗洪抢险及险情处置,并商财政部门紧急下拨救灾资金。相关县区、单位每天向市水利局报送值班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3.4 Ⅰ级响应
3.4.1 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市水利局启动I级应急响应。
(1)淮河干流六安段主要控制站或淠河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2)淮河干流六安段堤防或淠河堤防发生漫堤或决口;
(3)中型以上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农作物受灾面积大于120万亩的洪涝灾害;
(5)2个及以上县区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6)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3.4.2 响应行动
(1)市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会,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作出部署,局相关科室、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商。各县区水利(水务)局负责同志根据需要以视频方式参加会商。
(2)市水利局及时向相关县区水利(水务)局及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汛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水库及堤防巡查和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
(3)市水利局将启动应急响应及水旱灾害防御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防指。
(4)根据需要,在4小时内派出市水利局工作组和专家组赴一线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5)市水利局统一审核和发布水情、汛情、旱情及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向社会发布洪水预警信息。
(6)根据汛情、险情及地方需求等,提请市防指做好抗洪抢险及险情处置等工作。
(7)根据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需要和地方请求,向省水利厅、市财政局争取救灾资金。
(8)市水利局有关科室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各负其责做好应对工作。
局水旱灾害防御科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沟通协调,强化水情监测预警,每日三次报送雨水情信息及相关工作情况,情况紧急加密报送;协调省水利厅,做好大型水库和重要枢纽工程调度及指令传达;指导各县区开展水工程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根据汛情,提出抢险技术专家组派出名单。
局办公室负责做好水旱灾害防御会议、车辆和值班保障等后勤工作。
局宣传信息中心负责做好水旱灾害宣传协调工作,适时引导各类媒体报道汛情旱情和工作部署及成效,回应社会关切。
局工程建设科负责指导全市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局相关科室负责各自职责内的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局河湖管理科、排灌站负责指导全市中小型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泵站等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市河湖管理处、城西湖闸管理所负责直管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巡查防守工作。
(9)各县区、各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各县区水利(水务)局要加强监测预警、应急值守和会商研判;统筹本单位力量,落实各自责任,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应急抢险技术支撑、检查督导等工作;及时向下级单位发出通知部署,派出专家组和工作组;滚动发布预警信息,向社会及相关责任人发布洪水避险预警提示。重大突发性汛情、旱情、险情和工作部署等情况第一时间向市水利局报告,同时提请县区防指做好抗洪抢险及险情处置,并商财政部门紧急下拨救灾资金。相关县区、单位每天不少于两次向市水利局报送值班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4、响应启动、降级和终止
应急响应的启动、降级和终止由水旱灾害防御科根据水雨情、汛情、险情和旱情发展变化情况提出,经分管局长审核,局长批准后,由市水利局发布,发布范围为局属有关单位和相关县区水利(水务)局。
当江河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市水利局按程序决定并宣布响应终止。
5、附则
1、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2、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5、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6、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1%~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7、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8、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9、本规程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各县区水利(水务)局可参照本规程制订本辖区内的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
11、本规程由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