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六市监罚字〔2021〕74号 |
六安市民兴大药房有限公司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药品案 |
六安市民兴大药房有限公司 |
91341500MA2TEUUC4J |
张帅 |
一、当事人于2021年4月从慢性病患者处回购阿卡波糖片等药品进行销售,货值金额4700元,违法所得783元。二、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没有进行进货检查验收。三、 当事人经营上述药品时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五十七条的规定。 |
种类: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购进的阿卡波糖片等159盒药品,没收违法所得783元,并处罚款10万元,罚没款合计10078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六安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完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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