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六市监罚字〔2021〕77号 |
赵仁嗣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上海青”案 |
/ |
92341500MA2WNM8J18 |
赵仁嗣 |
当事人在采购涉案“韭菜”、“上海青”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上海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种类: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6元;3、罚款50000元,合计罚没款5009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六安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6月28日 |
未履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