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六市监罚字〔2021〕67号 |
六安市裕安区黄光友猪肉批发部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肉”案 |
王模芬 |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以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购进“猪肉”时,当事人没有索要供货资质、购进票据等相关凭证,也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
种类: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72元;3、处货值金额2950元四倍的罚款11800元罚款;合计罚没款12272元。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六安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9日 |
暂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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