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六市监当罚字〔2021〕J4号

来源单位: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1-05-25 16:15 访问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结果

备注

六市监罚字〔2021J4

六安市裕安区庆鸿食材商行贮存食品的容器未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温度案

六安市裕安区庆鸿食材商行

92341503MA2U00F895

李庆红

贮存食品的容器未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温度

种类:警告

依据:当事人贮存食品的容器未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温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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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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