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六市监当罚字〔2021〕J4号 |
六安市裕安区庆鸿食材商行贮存食品的容器未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温度案 |
六安市裕安区庆鸿食材商行 |
92341503MA2U00F895 |
李庆红 |
贮存食品的容器未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温度 |
种类:处警告。 依据:当事人贮存食品的容器未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温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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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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