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六市监罚字〔2021〕72号 |
六安市裕安区章程烟酒超市 实施混淆行为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
六安市裕安区章程烟酒超市 |
92341503MA2NKYU12B |
周丽 |
实施混淆行为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
种类: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行政决定:责令改正并警告。二、对当事人实施混淆行为行政决定:1.责令停止混淆行为;2.没收涉案“金临洞藏8”白酒16瓶;3.处罚款2120元。三、对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行政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假冒侵权“生态洞藏6”白酒32瓶;3.罚款7200元。 依据:一、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二、当事人实施混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三、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履行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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