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违法违规金融广告,营造良好金融消费环境

来源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1-08-11 15:29 访问量:

近年来,一些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金融广告,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一些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活动也假借正规金融产品名义开展广告宣传,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给群众造成了大量损失。希望广大市民朋友能够识别违法违规金融广告,远离非法金融活动,积极举报违法违规金融广告行为。违法违规金融广告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一)普遍表现形式

1.金融广告存在夸大性陈述。如有“无风险”、“最高”、“最优”、“最安全”、“唯一”、“最好”等极限性词汇。

2.金融广告有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作推荐、证明。

3.金融广告有“国家信誉”、“国家信用”、“政府担保”等字样,或者滥用国家的名义,将机构的安全性和商业信誉同国家信用捆绑起来。

4.利用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使金融消费者误信金融监管部门对该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保证的。

5.贬低其他同类机构或产品。

6.冒用、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相近的注册商标、字号的。

7.对未按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预先宣传的。

8.金融广告的内容与所取得的金融业务资质在形式和实质上不一致,如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

(二)存款类广告

1.除银行、信用社外的机构发布有“存款”字样的。

2.有“只凭身份证贷款”、“无门槛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等字样。

3.有“零首付房贷”字样,或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三)投资理财类广告

1.对金融产品或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没有进行合理提示或警示的。

2.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违规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

3.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

4.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超范围经营,违规发售金融投资产品和发布金融广告。

5.利用国家、国企等象征政府背景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诱骗金融消费者,或登载单位或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6.采用不规范的形式表述投资收益率等重要数据,夸大投资回报、掩盖其他费用成本。

7.商业银行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的。

(四)征信类广告

1.未经授权,宣称接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数据库或取得人民银行授权。

2.宣称能够更改个人或企业信用记录。

(五)人民币、纪念币投资类广告

1.谎称取得人民银行的授权而发行售卖相关产品。

2.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超范围经营,违规发售人民币、纪念币投资产品和发布金融广告。

3.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

(六)为违法违规行为提供广告宣传

1.宣传违规办理信用卡和信用卡套现。

2.宣传违规票据贴现。

3.宣传公安部门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金融活动的。

(七)店堂广告、公示、印刷品、户外广告等

1.对理财产品的未来收益作出保证。

2.使用“无风险”、“最高”、“最优”、“最安全”、“唯一”、“最好”字样。

3.使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作推荐、证明。

4.使用“国家信誉”、“国家信用”、“政府担保”等字样。

5.宣称能够更改个人或企业信用记录。

6.除银行、信用社外的机构发布有“存款”字样的广告。

7.贬低其他同类机构或产品。

8.使用“零首付房贷”、“只凭身份证贷款”、“无门槛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字样。

9.使用人民币图样。

10.使用“代办信用卡”、“信用卡套现”字样。

举报电话:

消费群权益保护热线电话 12315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电话 12363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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