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解决实体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持续优服务、稳增长、促转型, 努力营造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安徽省委、省政府决定,面向全省企业实施“四送一服”双千工程, 即组织千名机关干部,深入千家企业,送新发展理念、送支持政策、送创新项目、送生产要素,服务实体经济,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确保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霍山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2021年5月版)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市“四送一服”双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时间:2021-06-10 09:45 [字体: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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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政策清单

2、招商政策清单

3、商贸政策清单

4、市场监管政策清单

5、现代中药产业政策清单

6、税务政策清单

7、农村农村政策清单

8、人社政策清单

9、住建政策清单

工业政策清单

1、对当年企业技改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奖补,单个企业技改投资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霍发〔2021〕2号,咨询电话:5031036)

2、对首次纳入规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营业收入过亿元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纳入省民营企业百强一次性奖励50万元。(霍发〔2021〕2号,咨询电话:5031036)

3、对规模工业企业当年产值、入库税金均增长15%以上,按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净增部分地方留成的5%给予奖励。(霍发〔2021〕2号,咨询电话:5031036)

4、“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依据其在规定时间完成的软硬件投资总额,择优按5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G+智慧应用”示范企业比照5G+工业互联网相关标准择优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六经信〔2021〕48号,咨询电话:5031036)

5、对2020年度认定为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10万元(同企业不重复享受);对初次进入“专精特新”后备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上年度评为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六经信〔2021〕48号,咨询电话:5031036)

6、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改示范项目,每个奖励50万元;(六经信〔2021〕48号,咨询电话:5031036)

7、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绿色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20万元,市级智能工厂、绿色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1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奖励2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奖励10万元。上级财政资金已给予奖励的,市级不再重复奖励。(六经信〔2021〕48号,咨询电话:5031036)

8、对列入“市技改项目库”的项目,凡上年度(2020年)设备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其中属于我市首位产业装备制造业的,按设备投资额12%给予一次性奖励;属于我市其它主导产业的,按设备投资额10%给予奖励;属于其它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按设备投资额8%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六经信〔2021〕48号,咨询电话:5031036)

9、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机器换人”行动实施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机器人应用企业,在2020年省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安徽省财政厅比分直播,篮球比分直播拨付2019年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政策资金的通知(皖财企(2020)1464号)】按照单个企业机器人设备购置颚20%予以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六经信〔2021〕48号,咨询电话:5031036)

10、对销售收入达500 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于上年度购置或自制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 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 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500 万元。(霍创新资金〔2019〕1号,咨询电话:5220500)

11、对于新组建的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30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3 年,每年给予100 万元的经费支持;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奖励;对验收通过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0 万元、200 万元和100 万元奖励。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奖励;对新成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30 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可达500 万元。(霍创新资金〔2019〕1号,咨询电话:5220500)

12、对租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按年度租金的2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200 万元。(霍创新资金〔2019〕1号,咨询电话:5220500)

13、开展产学研合作绩效评价,每年评选奖励10 家产学研合作优秀企业,每家给予20 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研发。对产学研合作取得重大成效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助。(霍创新资金〔2019〕1号,咨询电话:5220500)

14、对市内高校院所在市域内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高校院所10%的补助,对单项成果补助最高可达100 万元。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市域内转化、产业化,按实际到帐额给予企业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 万元,奖补资金用于研发。(霍创新资金〔2019〕1号,咨询电话:5220500)

15、高校院所在我市创办、合办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优秀的,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按1:1 给予配套奖励。由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杰出青年来我市建立产业研究院的,或大院大所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研发总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助。高校院所与我市企业联合成立股份制科技型企业,绩效评价优秀的,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按1:1 给予配套奖励。(霍创新资金〔2019〕1号,咨询电话:5220500)

16、对获得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 万元的奖励。(霍创新资金〔2019〕1号,咨询电话:5220500)

17、对企事业单位产生的科技成果在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完成登记的,每项给予2000 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和2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政府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 万元、20 万元和1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和团队,分别给予5 万元、3 万元、2 万元、1 万元的奖励;获得安徽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及团队,分别给予3 万元、2 万元、1 万元和0.56万元的奖励;获得六安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及团队,分别给予2 万元、1、5 万元、1 万元和0.5 万元的奖励。(霍创新资金〔2019〕1号,咨询电话:5220500)

18、对获批省创新驱动科技重大专项给予省拨项目经费1:1配套支持;对企业承担的经费在100 万元以上的其它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按国家、省下拨经费的10%予以奖励,最高可达500 万元。(霍创新资金〔2019〕1号,咨询电话:5220500)

19、每年支持30 项左右产学研合作重大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团队研发能力、技术难易程度、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数量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按A、B、C 三档类分别给予50 万元、80 万元、100万元支持。(霍创新资金〔2019〕1号,咨询电话:5220500)

20、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 万元的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 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安徽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一次性给予3 万元的经费补助。(霍创新资金〔2019〕1号,咨询电话:5220500)

21、对新建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500 万元、200 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 万元的奖励。(霍创新资金〔2019〕1号,咨询电话:5220500)

22、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科技保险险种范围,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予以补助。(霍创新资金〔2019〕1号,咨询电话:5220500)

23、高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1 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单位留成部分,按70%—95%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50%—70%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霍创新资金〔2019〕1号,咨询电话:5220500)

24、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我市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活动的省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并获批省、市科技人才团队的,项目成功落地后,重点给予以下支持。(霍创新资金〔2019〕1号,咨询电话:5220500)

25、企业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对其年薪50 万元-150 万元的部分按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霍创新资金〔2019〕1号,咨询电话:5220500)

26、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对经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 万元、30 万元和20 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奖励。(霍创新资金〔2019〕1号,咨询电话:5220500)

27、对新建的国家、省、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省、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工作站分别给予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省、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评为市级优秀农业科技园区、优秀专家大院、优秀创业链工作站给予5 万元奖励。(霍创新资金〔2019〕1号,咨询电话:5220500)

28、对当年评为优秀的科技特派员给予2000 元奖励,优秀首席专家给予5000 元奖励。对当年评为优秀的创业导师给予5000 元奖励。(霍创新资金〔2019〕1号,咨询电话:5220500)

29、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5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4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霍创新资金〔2019〕1号,咨询电话:5220500)

30、对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给予每件4 万元的奖励(同一发明专利最多2 个国家);对新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 万元奖励。(霍创新资金〔2019〕1号,咨询电话:5220500)

31、对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权自授权之日起六年内的年费给予资助;对新授权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给予每件1200 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 万元、20 万元和3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霍创新资金〔2019〕1号,咨询电话:5220500)

32、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并通过评审验收的企业给予最高可达10 万元的补贴;对开展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试点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3 万元的补贴。(霍创新资金〔2019〕1号,咨询电话:5220500)

33、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国家规定标准评估费的80%、贷款利息20%、担保费20%的补贴,每家企业最高可达15 万元;对国内、涉外知识产权维权诉讼费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国内维权补助最高可达2 万元,涉外维权补助最高可达10 万元。(霍创新资金〔2019〕1号,咨询电话:5220500)

34、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可申请研发后补助。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我市投入生产,可在获批3 年内申请补助:一类新药补助150 万元,二类新药补助100 万元,三类新药补助50 万元。取得创新医疗器械或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证并在我市投入生产的,三类每个品种补助120 万元,二类每个品种补助60 万元。(霍创新资金〔2019〕1号,咨询电话:5220500)

35、对获准开展临床试验且完成试验后在我市注册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二类医疗器械每个品种给予50 万元的研发经费扶持;三类医疗器械每个品种给予100 万元的研发经费扶持;三类创新医疗器械或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每个品种给予200 万元的研发经费扶持。对国家和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分别给予每个30万元、10 万元的奖励。(霍创新资金〔2019〕1号,咨询电话:5220500)

36、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分别给予6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组建成立的六安市知识产权交易运营中心,给予每年50 万元补助。对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且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专利工作的每人给予一次性1 万元的奖励。(霍创新资金〔2019〕1号,咨询电话:5220500)

37、对国家级创新型县(区)、创新型乡镇,分别给予30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对省级创新型县(区)、创新型乡镇,分别给予100万元、3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5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的奖励。(霍创新资金〔2019〕1号,咨询电话:5220500)

招商政策清单

一、政策适用:适用于新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发展的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现代农业项目。主要包括:

(一)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二)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的现代农业项目;(三)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旅游、康养、文体、酒店、商超、物流、市场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四)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新设立的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银行、担保、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服务业项目;(五)在霍山境内注册公司,年销售霍山地产品不低于1000万元且年纳税不低于20万元的电子商务项目;(六)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七)引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到霍山设立或共建分校(院)、产学研基地以及省级认定的人才团队、新型研发机构等招才引智类项目;(八)经县招商引资领导组认定的其他项目。(霍政〔2021〕18号,咨询电话:5031586)

二、固定资产补助扶持

(一)对外来投资固定资产达到1000万元以上(县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按“标准地”要求执行)的工业项目(不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享受不同的补助政策,按超额累进法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固定资产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5%、固定资产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按10%、固定资产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按15%给予补助。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在上述补助基础上再给予1%补助。

(二)新引进旅游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包括项目土地成本及非自持商业)的3%给予补助。

(三)新引进文体项目按文体设施、设备器材投入(不包括项目土地成本及非自持商业)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新引进现代物流项目比照工业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五)新引进现代农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新建高端健康养老项目,按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新购买设备总额的5%给予补助。对达到认定标准的养老机构,按床位分别给予3000元/张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每年再按实际入住人数给予2400元-7200元/人的运营补贴。

(七)新引进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建设设备实际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按其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跨境电商企业开展业务的服务费、推广运营费、年度出口额以及在我县注册的跨境电商服务平台,按一定的标准给予奖励和扶持。(霍政〔2021〕18号,咨询电话:5031586)

三、土地优惠:(一)工业项目的最低出让地价为工业基准地价,项目用地成交后,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财政贡献等情况,在符合投资协议约定或“标准地”出让条件约定的,可分别在项目开工建设后、主体工程完工后、项目建成投产后,由财政按不超过土地价款总额80%的资金标准分三次给予扶持。工业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土地出让金超出该地类商服用地市场评估价70%的部分,一次性奖励给项目投资企业,用于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项目,其土地出让金超出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150%部分,一次性奖励给项目投资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三)高端健康养老项目可采取划拨、挂牌出让、租赁方式供应用地,也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提供土地。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养老机构项目,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建成验收后其土地出让金超出该地类商服用地市场评估价70%的部分,一次性奖励给项目投资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四)现代物流项目比照工业用地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用地规模50亩左右,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1亿元以上、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大型专业(交易)市场,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其土地出让金超出该地类商服用地市场评估价70%的部分,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霍政〔2021〕18号,咨询电话:5031586)

四、标准化厂房扶持

(一)租赁标准化厂房的扶持政策。

1、单层厂房基本租金为7元/平方?月,当入驻企业年缴纳税收达到150元/平方、200元/平方、250元/平方、300元/平方、350元/平方及以上,租金分别按照7元/平方?月、5元/平方?月、3元/平方?月、2元/平方?月、0元/平方?月计算。年缴纳税收低于100元/平方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入驻标准化厂房。

2、二、三、四层厂房基本租金标准分别为6元/平方?月、5元/平方?月、4元/平方?月,租金扶持政策比照单层厂房比例执行。

3、租金按年度以基本标准缴纳,经认定符合扶持条件的先缴纳后扶持。

4、已签订租赁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二)购买标准化厂房的扶持政策。

租赁期满后年均税收不低于150元/平方的,可以按建筑决算审计价格购买,己付租金冲抵购房款。鼓励企业通过公开招拍挂等方式购买县国有平台或国有控股平台清收处置的国有闲置资产。县政府鼓励金融部门为其提供厂房贷服务。未经县经济开发区同意,企业不得私自转租出售。(霍政〔2021〕18号,咨询电话:5031586)

五、多层生产性厂房扶持:鼓励企业新建多层生产性厂房,第二层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元,第三层厂房每平方米补助200元,第四层及以上厂房每平方米补助300元。(霍政〔2021〕18号,咨询电话:5031586)

六、工业地产项目扶持:鼓励社会资本新建标准化厂房,对新建1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地产项目,按照标准化厂房建设成本(不含土地款)的15%给予投资主体资金补助,实行分段支付:厂房结构封顶后支付50%,竣工验收备案后支付50%。社会资本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可租赁和分割办证出售,入驻的项目需经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会通过。(霍政〔2021〕18号,咨询电话:5031586)

七、财政贡献扶持:(一)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后两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扶持给企业。对外来企业并购、重组、盘活僵尸企业、破产企业,比照新引进工业项目享受财政贡献、固定资产补助等相关优惠政策。

(二)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文体、康养、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大型商业、四星级以上酒店等现代服务业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连续3年扶持给企业。新引进设计院、咨询机构等服务业项目,按上述标准比照执行。

(三)对于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自纳税之日起,视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按一定比例连续5年扶持企业,具体标准、兑现方式根据项目情况“一事一议”。

以上各项财政贡献扶持政策实行一年一兑现,在下一年度第一个季度完成对上一年度的奖补。地方财政贡献额度是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霍政〔2021〕18号,咨询电话:5031586)

八、产业基金支持:县政府设立产业基金,对新引进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大项目和总投资1亿元以上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根据企业成长性和需求,采取基金扶持、投资参股等方式给予支持,参股比例不超过2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基金回报和股权退出价格原则上按照市场化确定,也可按照协议约定退出。(霍政〔2021〕18号,咨询电话:5031586)

九、物流补贴:对新引进的工业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5年内年缴税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给予物流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霍政〔2021〕18号,咨询电话:5031586)

十、装修补贴:对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一般工业项目,县经济开发区根据项目要求、厂房面积提供基本装修。对项目需要洁净车间装修,经认定符合万级、千级、百级装修等级标准的,分别给予不高于300元/平方、1000元/平方、2000元/平方的装修补贴(含省市奖补政策),装修补贴支付节点为:装修主材进场后支付30%,装修工程完工后支付30%,装修完成并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静态检测合格报告后支付剩余的40%。企业搬迁后,其装修资产无偿移交给标准化厂房投资方。(霍政〔2021〕18号,咨询电话:5031586)

商贸政策清单

1、对农村产品上行年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农村电商企业,每个企业给予10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分档奖励。(皖政办〔2020〕12号,咨询电话:6491055)

2、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开展稳定购销协作和收购脱贫村、脱贫人口农村产品的电商经营主体。①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2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在合作的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网销采购额5%以内、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②电商经营主体收购脱贫村、脱贫人口农村产品的,给予收购金额10%以内的补助;对脱贫人口开展订单包销并免费发放生产资料的,给予收购金额15%以内的补助。(皖政办〔2020〕12号,咨询电话:6491055)

3、经县级商务部门认定的脱贫村电商服务网点,符合《农村电商示范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对农产品上行年网络销售额达到10万元的脱贫村网点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皖政办〔2020〕12号,咨询电话:6491055)

4、对年度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限上商贸企业,进行授牌并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励。(六政〔2019〕29号,咨询电话:6491055)

5、对年度新增限上商贸企业(不含以前年度退出,下同),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六政办〔2017〕22号,咨询电话:6491055)

6、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电商企业新开设天猫、京东等大型电商平台旗舰店,参加境内外电商展会,纳入限上社零统计等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补。支持电商返乡创业,对有实绩的返乡创业电商企业,给予1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分档奖补。(六政办秘〔2020〕145号,咨询电话:6491055)

7、支持建设仓储物流中心,发展仓配一体化,提高物流快递企业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对新建或改建1万平米以上且为我市5家以上(含)电商企业提供仓配一体化服务的标准化仓储设施、快件分拨中心,按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快递自动智能分检配备,对设备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六政办秘〔2020〕145号,咨询电话:6491055)

8、对贫困户通过村级电商服务网点邮寄自产网销农产品的,每单给予5元的补贴,每户每年不超过1000元。对我市参与扶贫的电商企业年发货农产品快递单不少于2万单的,每单给予最高1元的补贴,最高补贴6万元。对中小电商微商收购贫困村、贫困户农产品进行网络销售,且年快递单量不少于2000单的,每单给予最高2元的补贴,最高补贴2万元。(六政办秘〔2020〕145号,咨询电话:6491055)

9、鼓励引进MCN直播机构,对MCN直播机构独家签约主播销售我市产品,每增加1名年带货销售额超5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一次性分档奖励5万元。我市电商企业采用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销售额300万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佣金给予10%以内的补助,最高10万元。六政办秘〔2020〕145号,咨询电话:6491055)

市场监管政策清单

1、对获得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给予每件3万元奖励,同一国外发明专利经2个(含2个)以上国家授权的,给予6万元奖励。(县市场监管局商专股,联系电话:5031216)

2、对获得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企业从县外受让发明专利用于生产、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运用的,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县市场监管局商专股,联系电话:5031216)

3、对获得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的职务发明人,给予每件0.5万元奖励。(县市场监管局商专股,联系电话:5031216)

4、对国内发明专利自授权之日起满10年的年费给予缴费单位全额资助,满15年的年费给予50%资助。(县市场监管局商专股,联系电话:5031216)

5、对获得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验收合格的,给予10万元奖励。(县市场监管局商专股,联系电话:5031216)

6、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县市场监管局商专股,联系电话:5031216)

7、对代理本县发明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授权量达到20件(含20件)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达到30件(含30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县市场监管局商专股,联系电话:5031216)

8、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且在本县范围内从事专利工作的人员给予0.5万元奖励。(县市场监管局商专股,联系电话:5031216)。

9、对新认定的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奖励。(县市场监管局商专股,联系电话:5031216)

10、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县市场监管局商专股,联系电话:5031216)。

11、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人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县市场监管局商专股,联系电话:5031216)。

12、对新认定的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申请人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和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县市场监管局商专股,联系电话:5031216)。

13、对新核准注册的国际商标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同一国际商标经2个(含2个)以上国家(地区)注册的,给予4万元奖励。(县市场监管局商专股,联系电话:5031216)。

14、对新认定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和新获批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县市场监管局商专股,联系电话:5031216)。

15、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及市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县市场监管局商专股,联系电话:5031216)。

16、知识产权专员所在企业每授权1项发明专利,奖励本企业知识产权专员500元。(县市场监管局商专股,联系电话:5031216)。(县市场监管局商专股,联系电话:5031216)。

17、对将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给银行或担保机构的,贷款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贷款利息补助,贷款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贷款利息补助。(县市场监管局商专股,联系电话:5031216)。

18、对开展国内、涉外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维权(包含诉讼、仲裁、行政处理)并胜诉的县内企事业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国内维权2万元、涉外维权5万元补助。(县市场监管局商专股,联系电话:5031216)。

19、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开展专利导航、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通过评审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达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县市场监管局商专股,联系电话:5031216)。

20、对获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县市场监管局商专股,联系电话:5031216)。

现代中药产业政策清单

1、道地药材种植。对新增霍山石斛仿野生种植净面积20亩、霍山赤芝种植净面积20亩以上的集中连片基地,每亩一次性补贴3000元,单品种限额30万元;新增霍山石斛大棚种植净面积50亩以上,天麻、茯苓、多花黄精、石菖蒲种植净面积50亩以上的集中连片基地,每亩一次性补贴2000元,单品种限额30万元;新增断血流、艾草、百合、桔梗、青钱柳种植净面积100亩以上的集中连片基地,每亩一次性补贴1000元,单品种限额20万元。(霍政秘〔2021〕25号,咨询电话:5025551)

2、其他药材种植。对新增其他单品种中药材种植净面积200亩以上的集中连片基地,每亩一次性补贴500元,单品种限额20万元。(霍政秘〔2021〕25号,咨询电话:5025551)

3、 “十大皖药”示范基地。对新通过“十大皖药”示范基地验收、获得授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霍政秘〔2021〕25号,咨询电话:5025551)

4、良种繁育推广。科研机构或市场主体新培育出抗病、抗逆、高产、适宜规模化种植的道地药材优良品种,通过省级以上机构认定登记并在全县范围推广,种植规模达50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贴繁育成本和推广费用20万元。(霍政秘〔2021〕25号,咨询电话:5025551)

5、道地药材产地加工。在我县注册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新建和扩建道地药材产地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万元,按照当年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限额20万元。(霍政秘〔2021〕25号,咨询电话:5025551)

6、现代中药工业项目扶持。新建和扩建中药工业项目(含以道地药材为主要原料的药品、食品、化妆品等),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享受不同扶持政策。(霍政秘〔2021〕25号,咨询电话:5025551)

7、药品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扶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或科技成果转化获得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在我县注册投产且在约定期限内达到约定目标的,可申请研发后补助,一类新药补助300万,二类新药补助200万,三类新药补助100万;新药销售额进入全省前10名的,可申请一次性奖励,一类新药奖励 90万元,二类新药奖励60万元,三类新药奖励3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最高限额500万元。(霍政秘〔2021〕25号,咨询电话:5025551)

8、药品技术转让扶持。

(1)企业通过在研药品权属转让、新药技术转让或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在我县注册投产且在约定期限内达到约定目标的优势药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按实际转让费用的30%对该品种批文持有企业给予奖励,单个品种仅支持一次。(霍政秘〔2021〕25号,咨询电话:5025551)

(2)通过生产技术转让,在我县注册投产且在约定期限内达到约定目标的普通药品,每个品种给予批文持有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霍政秘〔2021〕25号,咨询电话:5025551)

9、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人)委托生产扶持。支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人)委托我县企业生产上市许可药品,自产品开始生产三年内按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70%给予受托企业奖励。(霍政秘〔2021〕25号,咨询电话:5025551)

10、中药保健品扶持。企业通过研发或转让取得中药保健品批文,在我县注册投产且在约定期限内达到约定目标的,每个品种给予批文持有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霍政秘〔2021〕25号,咨询电话:5025551)

11、药品进入基本药物目录和医保目录扶持。对在我县注册生产的新药,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奖励;新进入国家、省级(不局限安徽省)医保目录,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霍政秘〔2021〕25号,咨询电话:5025551)

12、大品种扶持。对在我县注册生产的中药药品、食品、化妆品等产品,单品种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霍政秘〔2021〕25号,咨询电话:5025551)

13、标准制定扶持。对主持起草制(修)订中药类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在标准文本正式批准发布实施后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霍政秘〔2021〕25号,咨询电话:5025551)

14、科研平台建设扶持。对于新组建的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3年,每年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霍政秘〔2021〕25号,咨询电话:5025551)

15、现代中药物流项目建设扶持。对集中式仓储建筑面积达30000平方米以上的现代中药物流项目,冷库仓容达5000吨以上的冷链中药物流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的补助。支持中药物流企业创建国家级物流企业,对首次获批1A、2A、3A、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霍政秘〔2021〕25号,咨询电话:5025551)

16、电商企业销售扶持。凡在我县注册的电商企业,自营或进驻天猫、京东等全国知名电商平台,或利用其他线上渠道销售我县中药材及中药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超 1000万元以上,且网销额被省商务厅监测平台纳入霍山统计数字的,一次性给予网上交易额1%的奖励,上限100万元。(霍政秘〔2021〕25号,咨询电话:5025551)

17、中医药文化旅游、交易市场、健康养老项目扶持。对新建中医药文化旅游、交易市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包括项目用地取得成本)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中医健康养老项目扶持政策参照《霍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霍政秘〔2021〕25号,咨询电话:5025551)

税务政策清单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咨询电话:12366)实施期限至2021年3月31日。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咨询电话:12366)

3、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咨询电话:12366)

4、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咨询电话:12366)

5、自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财税〔2018〕91号、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咨询电话:12366)

6、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咨询电话:12366)

7、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咨询电话:12366)

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咨询电话:12366)

9、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工体工商户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咨询电话:12366)

10、对于以下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③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201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④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⑤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睡前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⑥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新购入固定资产单价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扣除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国税发〔2009〕81号、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咨询电话:12366)

11、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所得税税收政策:①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②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实施期限至2022年3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咨询电话:12366)

12、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不超过所得额的30%据实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咨询电话:12366)

13、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16号公告,咨询电话:12366)

1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财税〔2019〕12号,咨询电话:12366)

农村农村政策清单

农业类

1、茶叶:(1)支持绿色高质高效茶叶基地建设,推进茶园良种化,新发展连片10亩以上良种茶园补助 800元/亩;改植换种改造老茶园连片10亩以上补助 1000元/亩;(2)支持推行绿色防控技术,全面实施“双替代”,以专业合作社为重点,提升机械化水平,实行 “以奖代补”奖励绿色防控物资、机械设备、有机肥料等;(3)支持建设示范智慧茶园,实行奖补;(4)支持提高茶叶资源利用率,提升加工水平,推进茶叶初制厂升级改造,实现清洁化加工,年改造10家,补助10 万元/家;(5)支持开展夏秋茶综合利用,根据夏秋茶生产量和自营出口规模予以奖补;(6)支持开展茶叶营销,实行专项奖补。以上共计年补助资金不超过350 万元。(室〔2021〕23号,咨询电话:0564-5022559)

2、蚕桑:(1)支持新建蚕桑基地,新建蚕桑基地 10亩以上大户,每亩一次性补助500元,每户最高奖补不超过5万元。(2)支持新建(改建)标准化蚕房,新建(改建)标准化蚕房300平方以上,奖补25元/平方。(3)支持新建(改建)小蚕共育室,新建年饲养蚕种100盒以上小蚕共育室,奖补100元/平方。(4)支持购买桑蚕饲养保险,蚕种补助20元/盒。(5)支持采购蚕桑机械设备,采购单台(套)蚕桑机械设备(农机补贴清单外设备)价格超3000元,每台(套)奖补采购价的30%,最高不超过1万元。(6)支持蚕桑产业化发展,奖补资金 25万元。以上共计年补助资金不超过150万元。 (室〔2021〕23号,咨询电话:0564-5022559)

3、畜禽养殖:(1)支持发展生猪生产,按《霍山县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补贴标准执行,年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200万元。(2)发展生态放养土鸡,对生态放养土鸡年出栏3000只以上的,有标准化鸡舍的养殖户,每户每年补贴0.5万元,年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20万元。(3)发展生态养羊,对生态养羊存栏种羊 100只以上或饲养量达200只以上、且有规范羊舍100平方米以上的养殖户,每户每年补贴0.5万元,年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20万元;(4)发展皖西白鹅养殖,对皖西白鹅年饲养量达1000只以上,有标准化鹅舍的养殖户,每户每年补贴1、5万元,年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15万元。(5)发展大别山黄牛养殖,对年饲养大别山黄牛20-50头,有标准化牛舍的养殖户,每户每年分别补贴1万元,在此基础上年饲养大别山黄牛数量每增加50头,且有标准化牛舍的养殖户,每户每年补贴增加1万元,以此类推,养殖数量越多,补贴金额越高,年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15万元。以上共计年补助资金不超过270万元。以上支持政策,在不突破总体金额的基础上可调剂使用。(室〔2021〕23号,咨询电话:0564-5022559)

4、渔业:(1)支持新发展稻渔综合种养,新发展稻渔综合种养连片10亩以上,每亩一次性补助400元。(2)支持新发展山泉流水养鱼,新发展山泉流水养鱼视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以上共计年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室〔2021〕23号,咨询电话:0564-5022559)

5、蔬菜:(1)支持新建蔬菜基地,新建蔬菜基地连片10亩以上,给予承包户3年土地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土地租赁金的25%;一次性给予每亩500元的土壤改良费。(2)支持发展季节性露地蔬菜生产,季节性露地栽培蔬菜连片50亩以上,每亩补助200元。(3)支持发展设施蔬菜生产,新建蔬菜设施栽培(含食用菌、草莓)标准化钢架大棚10亩以上,按每亩3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4)支持新建供肥蔬菜基地,新建设施栽培供肥蔬菜基地50亩以上,在享受合肥市奖补政策基础上,新建标准化钢架设大棚每亩一次性奖补1000元;新建露地栽培供肥蔬菜基地100亩以上,在享受合肥市奖补政策基础上,每亩一次性奖补200元。(5)支持蔬菜基地应用物联网技术,新建10亩以上安装使用传感器、监控摄像头、远程控制系统等物联网技术的标准化钢架大棚,给予一性补助10万元。(6)支持建设蔬菜集约化育苗中心,新建蔬菜集约化育苗中心1万平方米以上,采取一事一议,经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一定奖补。(7)支持蔬菜生产供应,常年供应本县蔬菜生产基地连片10亩以上,每年给予每亩奖补 200元;蔬菜生产基地在县城新设立新鲜蔬菜直销店,面积20平方米以上、经营期限1年以上,每店一次性补助 1万元。以上共计年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室〔2021〕23号,咨询电话:0564-5022559)

6、瓜果:支持新发展瓜果生产,新栽猕猴桃、葡萄、瓜蒌等面积10亩以上,每亩一次性补助1000元,年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100万元。新发展具有示范带动和前景好的瓜果,栽培面积10亩以上,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经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一定奖补。(室〔2021〕23号,咨询电话:0564-5022559)

7、优质粮油:支持规模发展优质粮油生产,规模发展优质粮油生产者在按标准享受政策性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稻谷补贴、农机购置补贴、保险等基础上,种植优质专用水稻、小麦、油菜面积100-500亩,每亩奖励30 元;500-1000亩,每亩奖励40元;1000-1500亩,每亩奖励50元,1500亩以上,每亩奖励60元;年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室〔2021〕23号,咨询电话:0564-5022559)

8、野生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支持开展霍山农业特色野生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保护好原种,发展仿野生栽培,加大宣传开发力度,推进产业化经营,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经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一定奖补。(室〔2021〕23号,咨询电话:0564-5022559)

9、持续开展特色种养业产业扶贫,保持扶贫政策连续性,同时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相关政策,适时优化调整到乡(镇)到村带户和帮扶新型经营主体补助标准。年奖补接续开展特色种养业产业扶贫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室〔2021〕23号,咨询电话:0564-5022559)

10、培育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农业经营主体,对新增的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新获得国家、省、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1、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标准化种植园(养殖示范场)每个奖补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室〔2021〕23号,咨询电话:0564-5022559)

11、鼓励龙头企业上台阶。对规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产值年增幅超过10%、20%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室〔2021〕23号,咨询电话:0564-5022559)

12、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对新增土地流转面积100亩以上,且流转期限3年以上的,并签订规范流转合同,从事特色农业产业生产的经营主体,县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奖补标准为:土地流转面积100-500亩,每亩奖励30 元;500-1000亩,每亩奖励40元;1000-1500亩,每亩奖励50元,1500亩以上,每亩奖励60元。土地流转连续奖补三年,申报奖补不得超过3次。 (室〔2021〕23号,咨询电话:0564-5022559)

13、扶持农旅融合发展。对于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农旅融合发展项目,给予以奖代补,1家新型经营主体年接待游客5000-10000人次的,按1元/人次标准奖励;年接待游客10000人次以上的,按2元/人次标准奖励;年最高奖补不超过5万元。(室〔2021〕23号,咨询电话:0564-5022559)

14、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下乡创业。对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来霍山下乡投资发展农业产业项目,按照我县有关招商引资文件落实相关政策。对土地流转面积大、流转期限长的经营主体,符合有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项目。(室〔2021〕23号,咨询电话:0564-5022559)

15、提高生产能力建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建设厂房、仓储、晒场、设施大棚等生产及附属设施,购买特色农产品加工、包装、运输等设备,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万元,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予以奖补。(室〔2021〕23号,咨询电话:0564-5022559)

16、提升销售能力建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县外大中城市设立自菅店、直销店或销售窗口销售霍山特色农产品,给予门店年租金总额10%(或5万元)一次性补贴;参加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特色农产品交易会、展销会并以实物布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省内每次0.5万元,省外每次0.8万元。(室〔2021〕23号,咨询电话:0564-5022559)

17、发展规模特色种养业。对当年新增种苗等生产物资投入达10万元以上特色种植业和20万元以上的特色养殖业,按照投资额10%予以奖补。(室〔2021〕23号,咨询电话:0564-5022559)

18、“三品”认证奖补。对新认证或复审(续展、再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的,按《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程奖补资金》标准执行,其中省财政奖补资金不足部分由县专项资金补齐。(室〔2021〕23号,咨询电话:0564-5022559)

19、“农标产品”奖补。对新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组织或机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室〔2021〕23号,咨询电话:0564-5022559)

20、“一村一品”建设奖补。新增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镇)每个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室〔2021〕23号,咨询电话:0564-5022559)

21、特色农产品宣传推介补贴。对有县政府牵头或批准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大中城市参加特色农产品品牌展销会、举办产品品牌推介会的,给予组织者补贴相关费用。对打造“霍货有名”等区域公用品牌,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经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一定奖补。(室〔2021〕23号,咨询电话:0564-5022559)

22、奖励产业带头人。对当年认定为村级产业发展带头人的,一次性奖补3万元;对当年认定乡(镇)级产业发展带头人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室〔2021〕23号,咨询电话:0564-5022559)

23、建立产业带头人项目库。每年评选出带动力强、产业优势明显的特色农业产业项目若干个,每个项目支持资金不低于20万元,择优安排给产业发展带头人实施。(室〔2021〕23号,咨询电话:0564-5022559)

24、对来霍山农村创业的人才,按照《〈比分直播,篮球比分直播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霍政办〔2020〕16号)文件标准落实相关政策。1、支持创业贷款。对当年人才初次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申请50万元创业贴息担保贷款;对正常运营 2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达300万元以上,依法纳税的,可申请2年期限最高为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基准利率的全额给予贴息。(室〔2021〕23号,咨询电话:0564-5022559)

25、安排创业补贴。对当年人才初次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的,给予 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3年内给予每年5000元的创业生活补贴。(室〔2021〕23号,咨询电话:0564-5022559)

林业类

1、对采取开沟施肥主措施培育高效笋材两用林示范基地的每亩补助 400 元;采取垦复和施肥主措施培育高效笋材两用林示范基地的每亩补助 800 元,示范基地连片面积不低于 50 亩。(霍政办〔2021〕12号,咨询电话0564-5022145)

2、对林下种植中药材,按照中药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补助政策执行,纳入中药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补助范围。(霍政办〔2021〕12号,咨询电话0564-5022145)

3、对修建竹林集材道、运材道、水利灌溉等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经营单位申请直接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按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执行。(霍政办〔2021〕12号,咨询电话0564-5022145)

4、对新建竹林运材道每公里补助 4 万元,其中验收后一次性补助 3 万元,以后 5 年内每年补助维护费 0.2 万元。(霍政办〔2021〕12号,咨询电话0564-5022145)

5、鼓励将竹林运材道优先纳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霍政办〔2021〕12号,咨询电话0564-5022145)

6、 鼓励将笋用林基地配套灌溉设施优先纳入农田水利建设补助范围。(霍政办〔2021〕12号,咨询电话0564-5022145)

7、积极办理竹林流转经营权登记发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竹林、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竹林,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 5 年以上(含 5 年)的,依据合同约定登记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霍政办〔2021〕12号,咨询电话0564-5022145)

8、积极协助竹林经营主体申请五绿兴林·劝耕贷等专项贷款和财政林业贴息、农业产业化贴息。(霍政办〔2021〕12号,咨询电话0564-5022145)

9、对规范流转和集中统一经营的竹林给予补助,包括新型规模经营主体新增流转连片竹林、各级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本集体经济成员竹林统一经营、股份制合作社统一自行经营的,面积 300 亩以上,流转期限 10 年以上、已签订规范性流转或经营合同、开展实质性生产经营的,按每亩每年 20 元补助经营主体(流入方),连续补助 5 年。(霍政办〔2021〕12号,咨询电话0564-5022145)

10、鼓励村级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办理竹林流转,比照前款,补助村级流转工作经费每亩 20 元,连补两年。(霍政办〔2021〕12号,咨询电话0564-5022145)

11、对笋竹加工技术改造设备投资达到 100 万元的给予 13%补助(即在现行奖补政策基础上增加 3%)。(霍政办〔2021〕12号,咨询电话0564-5022145)

12、对竹材加工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2000 万元的给予 12%补助;达到 1 亿元以上的给予 15%补助。(霍政办〔2021〕12号,咨询电话0564-5022145)

13、对竹笋加工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50 万元的给予 8%补助,达到 500 万元的给予 12%补助,达到 2000 万元的给予 15%补助。(霍政办〔2021〕12号,咨询电话0564-5022145)

14、加大笋竹产业对外推介。积极鼓励笋竹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参加国际性和全国性笋竹产品展示展销和推介活动,进一步拓宽营销渠道,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参展布展的,对展位费全额补助,对其它参展费用适当补贴。(霍政办〔2021〕12号,咨询电话0564-5022145)

15、对笋竹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霍政办〔2021〕12号,咨询电话0564-5022145)

16、实行农机购置补贴。争取将笋竹加工企业的竹材制材、削片、拉丝、起蔑、编席和竹笋剥壳、分选、清洗、电烤笋烘干、包装等笋竹初加工机械设备和新型规模经营主体的割灌机、采伐油锯、伐桩处理机、微耕机、太阳能杀虫灯、集材索道、山地轨道搬运机、竹笋采挖机具等竹林作业机械列入农机购置贴补范围,优先享受补贴。(霍政办〔2021〕12号,咨询电话0564-5022145)

17、鼓励企业规模发展和品牌创建。对首次入选的笋竹类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奖补:市级 5 万元,省级 10 万元,国家级 30 万元。

对首次入选林业部门评选的笋竹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实行奖补,比照农业部门标准执行。

对笋竹产业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家庭林场优先推荐申报财政林业贴息和农业产业化贴息。

支持鼓励竹产业协会、企业和其它组织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

支持鼓励竹产业协会和其它组织申报、注册、认证全县统一的霍山冬笋、霍山竹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以及其它主导竹产品区域公共品牌。

以上“三品一标”分别纳入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奖补。

鼓励支持竹产业协会和加工企业开展国际森林经营认证(FSC 认证)和企业产销链认证。(霍政办〔2021〕12号,咨询电话0564-5022145)

18、加大竹质办公家具、课桌椅等政府采购力度。(霍政办〔2021〕12号,咨询电话0564-5022145)

19、支持开展高效笋材两用林培育、笋竹采集加工实用技术推广培训。(霍政办〔2021〕12号,咨询电话0564-5022145)

人社政策清单

1.对企业开展的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8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咨询电话:3913137)

2.对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开展的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12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咨询电话:3912137)

3.对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实施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并对初次参加技能鉴定的费用予以免除。(咨询电话:3912137)

4.对企业开展的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咨询电话:3912137)

5.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严格执行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对开展脱产安全技能培训不少于3天的,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咨询电话:3912137)

6.组织16周岁到65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意愿、纳入动态监测范围的脱贫户、边缘户劳动力参加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给予伙食和交通补助。(咨询电话:3912137)

7.企业吸纳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长期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企业为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保险费据实给予补贴,不包括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是: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年龄为准)。(咨询电话:3912141)

8.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每月给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年龄为准)。(咨询电话:3912135)

9.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照前创办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咨询电话:3912135)

10.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咨询电话:3912135)

11.按照申领地市本级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发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次月起按月发放,享受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咨询电话:3912135)

12.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2020年3月以后失业,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补助金。(咨询电话:3912135)

13.符合以下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职工可向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1)申请人为企业在职职工;(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3)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jndj.osta.org.cn/”核验;(4)申领日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咨询电话:3912135)

14.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企业或“僵尸企业”,上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申请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咨询电话:3912141)

15.应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退捕渔民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以及特困人员等7类高校毕业生,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7类困难毕业生,每人一次性1500元。(咨询电话:3912135)

16.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高校毕业生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咨询电话:3912135)

17.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咨询电话:3912135)

18.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或通过新就业形态方式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每月给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咨询电话:3912135)

19.支持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到见习单位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见习单位给予见习人员发放见习生活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其中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给予见习单位补贴,给予带教老师一次性200元补助;同时,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100元,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咨询电话:3912141)

20.对于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提供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对于创办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担保贷款。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咨询电话:3912135)

21.根据新返乡创业企业新增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咨询电话:3912137)

22.对获批认定的国家级农民工返乡创业试点(示范)县,省统筹就业补助资金根据绩效对其重点就业创业项目给予补助,每个县(市)最高200万元;对获批认定的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120万元的补助;对获批认定的安徽青年创业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80-1200万元的补助;(咨询电话:3912141)

23.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一定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一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同时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咨询电话:3912141)

2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咨询电话:3912135)

25.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达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8%,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咨询电话:3912135)

26.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县重点产业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满1年后,按每引进一人给予1万元一次性就业服务补贴;为企业招用中级职称或技师及以上人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服务补贴;为企业介绍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服务补贴。输送员工年度内在县内更换工作单位的,不重复享受职业介绍补助。(咨询电话:3912137 )

27.为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组织推荐毕业生在霍山就业。学校组织当年度毕业生在霍山县工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按2000元/人标准,全日制专科毕业生按800元/人标准,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600元/人标准,给予院校一次性就业服务补助。(咨询电话:3912137)

28.开展名师带高徒活动。对在县内企业工作符合“名师”条件并每期带徒不少于2人的,按2万元标准给予名师一次性带徒津贴,带徒协议期限不少于2年。(咨询电话:3912170)

29.鼓励县内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经认定达到市级标准的,每个工作室补贴5万元,入选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再分别补贴20万元、10万元。(咨询电话:3912170)

30.在住房保障上,对来我县就业创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学历人才,在我县购置首套家庭住房,分别给予15万、10万、6万元一次性安家补贴;在我县从事乡村医疗、教育且具有大专学历的工作者,以及在我县企业稳定就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取得国家五级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的技能人才,购置首套家庭住房,给予5万元一次性安家补贴。以上补贴就高且不重复享受,分2年补贴到位,所购房屋依约定5年内不得交易。(咨询电话:3912181)

31.对毕业5年内的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在县内企业稳定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和2万元住房补贴,分2年补贴到位。此项补贴与安家补贴不重复享受。(咨询电话:3912181)

住建政策清单

1、对注册地在我县的建筑业企业,综合考核在六安市获得“六安市建筑业百强企业”、“六安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六安市建筑业骨干企业”荣誉称号的我县“建筑业十强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转型发展、市场开拓、企业合作、人才培育、科技创新、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引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2、鼓励企业晋升高等级资质。注册地在我县的建筑业企业新晋升为等级资质(施工综合资质甲级)的奖励100万元、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的奖励40万元。

3、本县建筑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或后期培育,对建筑设计甲级资质企业取得控股权并将设计企业注册地迁至我县域内的当年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建筑设计乙级资质企业取得控股权并将设计企业注册地迁至我县域内的当年一次性奖励15万元。

4、鼓励和支持我县建筑业参与联合体投标。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提高接受联合体招标的比例。鼓励支持我县获得全市龙头、骨干、百强建筑业企业积极与央企、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EPC、PPP项目建设,鼓励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单位与我县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工程投标。

5、鼓励建筑业企业创优夺杯。提倡实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在工程合同中予以明确。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在面积、造价等方面符合创建工程优质奖或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必须创优夺杯或申报标准化示范工程。对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可按该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1.5%给予承包人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可按该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1%给予承包人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含本数);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皋城杯”的,可按该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0.5%给予承包人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含本数)。同一工程按最高奖项实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对企业承建工程项目获“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且年实缴税收本县留成部分超500万元的,分别奖励相关承包企业、参建企业25万元、5万元。对通过“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或“安徽省建筑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验收的,对施工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

6、支持县内企业开拓外地市场。对本地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外建筑市场,在市外取得的营业收入回本县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经确认给予该企业25%的补贴,最多不超过500万,并推荐评选“六安市外向型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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