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六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18-07-29 15:00 |
一、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个人。
4.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三、临时救助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确系紧急情况或申请对象为低保、五保对象的,也可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单位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单位、社会组织、救助热线、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