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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金安区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1-04-26 18:19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是指省、市、县财政安排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新建、改扩建、设备购置以及基础设施改造等方面的专项经费。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赠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经费,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  资金来源渠道:1、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2、省、市、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3、各级财政专户利息收入。4、其他用于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资金。第四条  资金补助及配套标准根据各地承担的新增五保集中供养任务数,按平均每张床位8400元的定额测算补助。具体测算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建设面积14平方米(生活用房床均建设面积10平方米、辅助用房床均建设面积4平方米),每平方米建设造价(含土建、装潢、供电系统和给排水系统等)600元。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平均每张床位补助5840元(其中:省级财政床均补助4160元,县财政床均补助1680元);其余部分由省、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解决。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院民住房建设和附属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冲抵各级财政安排的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补助经费、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和管理经费。第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内部设施、设备等基本配置经费,另行安排解决,不在8400元的补助标准之内。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拨付

第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设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财政专户,确保专款专用。第八条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省级福彩公益金安排的经费,以及县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部分,应划入“县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财政专户”。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民政部门根据本县五保供养对象分布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的原则,科学制定本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确定新增五保供养床位拟建的项目名称和拟建床位,商同县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厅。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计划下达、统一设计、统一招标、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预决算审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必须按照《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建设。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拨款。工程启动时拨付资助额的50%,土建工程完成后拨付资助额的30%,五保供养对象入住后拨付资助额的20%。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第十四条  虚报有关情况骗取财政补助、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专项资金,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停止拨款或收回专项资金。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指定合格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管理。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坚决制止不按预算、项目执行的现象;对严重违纪事项,必须及时向上级财务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应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民政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抽查。也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按规定纠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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