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六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18-05-10 13:05 |
事项名称 | 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分配 |
设定依据 | 《比分直播,篮球比分直播六安市本级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 》、《比分直播,篮球比分直播做好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补充通知 》、《六安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 |
申请条件 |
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是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其中,2016年度六安市城区12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线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853元(2015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238元),且家庭资产在5万元(含)以下;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无房产。 一、申请对象 (一)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六安城区120平方公里范围内常住户口,且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实际居住1年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资产在5万元(含)以下;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住住房保障的; 5、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住房困难的新就业无房职工。新就业职工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含高中)、退伍军人等。住房困难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六安城区120平方公里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等单位首次新就业无房职工。; 2.申请人参加工作1年(含)以上; 3.申请人已与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正式办理录(聘)用手续; 4.申请人在六安城区120平方公里范围内无房产,且在六安市范围内未享受住房保障的。 (三)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六安城区120平方公里范围内,已依法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 2. 申请人连续缴纳养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 3.申请人在六安城区120平方公里范围内无房产,所在企业未解决住房。 (四)特殊群体。住房困难特殊群体,经市政府批准,可优先分配入住公共租赁住房: 1.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2.在六安城区120平方公里范围内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3.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住房困难群体。 二、资产认定 (一)住房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15(含)平方米的; 2.已承租公有住房的; 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已转让私有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建房等)不满2年的; 4.待入住拆迁安置住房的; 5.待入住商品住房的。 (二)资产范围。除日常生活资产外,家庭资产(不含房产)超出规定标准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资产(不含房产)包括: 1.车辆(不含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 2.现金、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 3.其他资产。 |
办理材料 |
(一)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属城市低保家庭的,提供《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提供主管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月收入证明(原件); 4.申请人家庭主要资产证明材料(原件); 5.房屋权属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或房屋档案查询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原件); 6.其他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残疾证、优抚证等)。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户口在六安市城区的,应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人户口不在六安市城区的,应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居住证。 新就业人员属大中专毕业生(含高中)、退伍军人的,应提交毕业证书,退伍相关证明材料等。 住房困难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办理的正式录(聘)用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的证明材料(企业中的大中专毕业生)(原件或验原件,收复印件); 5.房屋档案查询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原件)。 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的证明材料(原件或验原件,收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未提供住房证明,房屋档案查询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原件)。 |
办理地点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单位座落地街道办事处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00——12:00 14:30——17:30(冬春)15:00——18:00(夏秋) |
联系电话 | 0564-3925000 |
办理流程 |
在申请人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应出具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的书面承诺。 2.初审。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家庭住房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 3.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房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平台,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4.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区政府网站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状况,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登记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市住保办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房源,公开组织摇号选房。摇号过程应当邀请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等参与,由公证机构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结果应当在区政府、市住房保障部门等网站公布。对未摇中的申请人,按轮候有关规定转至下一轮次分配。 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分配:1人户安排在40平方米以内,2人户安排在40-50平方米;3人(含)以上户安排在50-60平方米。 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 签订合同 摇号分配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向申请人出具分配通知书。申请人持分配通知书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续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租金标准 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执行政府定价,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租金标准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差别化租金。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新入住、且属城市低保家庭的,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按1元/平方米收取租金;已入住原廉租住房的承租家庭,其租金水平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
办理费用 | 无 |
相关表格 | 本事项相关表格请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单位座落地街道办事处现场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