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分直播,篮球比分直播 > 比分直播,篮球比分直播: > 比分直播,篮球比分直播 > 动态信息

【315权威发布】2016年度典型消费维权案例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工商质监、市消保委发布时间:2017-03-15 08:03

  一、手表三包期内多次出故障维权案
  2016年12月,张女士向六安市消保委投诉称,其2015年9月从市区某商场购买的浪琴手表,价格18990元。2016年9月,手表出现两次停走的情况,11月表盘内又出现大量水雾。每次手表出现故障,张女士找商场协商,商场给的答复均是经检验无质量问题,拒绝退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解,商场最终给予全额退款。
  二、餐厅就餐受伤害维权案
  2016年3月,俞先生在市区某酒店用餐时,食物中的碎碗片将其口腔划伤。经医院确认,俞先生口腔内有两处伤口,还有一颗牙齿已经断裂。于先生向金安区消费者协会(消保委)投诉,要求该酒店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调解,酒店赔偿消费者5000元。
  三、烟花爆竹伤人维权案
  2016年春节期间,顺河镇村民谢先生在单王乡一超市购买的烟花,燃放时烟花突然横向爆炸,喷出的火焰将谢先生烧伤,并将谢先生家一楼和二楼的门窗炸坏,洗衣机、电脑也不同程度受损。谢先生要求经营者赔偿,经营者只同意补偿部分房屋维修费用。谢先生诉至裕安区新安镇市场监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调解,经营者对损坏门窗进行修理,并赔偿谢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00元。
  四、三包期限起争议维权案
  2012年,消费者徐先生从市区某卖场购买了一台洗衣机,价格2000多元。与卖场约定2013年5月家中装潢完毕再送货。2016年3月,洗衣机出现故障,售后服务人员检测后告知徐先生需要支付维修费用800元,理由是洗衣机已经过保(依据发票时间算起),但徐先生却认为 “三包”应从提货之日算起,他的洗衣机还在质保期之内。多次协商未果,2016年3月18日,徐先生投诉至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解,售后服务人员给予免费维修。
  五、解释不清引误解维权案
  2016年8月,董先生向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在县城某门市部订购6扇盼盼牌木门,订购合同上标注为“全实木马尾松木门”,价格为3100元/扇。到货后,消费者发现木门材质与预订不符,找经营者要求退换无果。经调查,此“全实木门”并非“全实木原木门”,因经营者未向消费者解释清楚,使消费者误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调解,经营者给予500元/扇的优惠,合计优惠3000元。
  六、上门推销燃气报警器维权案
  2016年3月,六安市工商质监局投诉举报中心陆续接到多起投诉电话,反映有人自称是某燃气公司员工或合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先在小区张贴相关通知,后上门推销安装“燃气报警器”,并收取290元左右费用。事后,消费者与某燃气公司核实情况,发现上当,却找不到经营者退货退款。工作人员与安装报警器的公司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调解,该公司给予全部投诉人全额退款处理。
  七、热水器爆裂引纠纷维权案
  2016年7月,消费者魏先生到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其商品房经某装修公司装修,共花费6万余元。入住不久,热水器(装修公司购买和安装)突然爆裂,自来水浸满整个客厅,不仅造成木地板全部浸泡,而且还流入电梯造成该单元两部电梯损坏。此外,该商品房的房顶、墙壁乳胶漆还出现大面积脱落。消费者要求装修公司赔偿遭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调解,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乳胶漆脱落部分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5400元。
  八、4S店强制收取“续保押金”维权案
  2016年7月,消费者翁先生到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2015年7月份在三十铺某4S店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因汽车是按揭贷款购买,根据协议,消费者缴纳2000元保证金,约定一年后返还。但翁先生去拿保证金的时候被告知保证金不退,理由是翁先生第二年的车辆保险未在店内购买。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调解,4S店退还翁先生2000元保证金。
  九、老年人电话购买保健品受骗维权案
  2016年11月,78岁的史老先生来到六安市消保委投诉,据老人家介绍他之前从某广播电台养生类节目里买过保健品。前不久他又接到电话,电话中的人自称是某广播电台养生类节目主持人,向史老先生宣传他之前买过的保健品现在做活动了,价格非常优惠,只需要把地址告诉对方,货到付款。史老先生就把自己的地址告诉了对方。很快保健品送到家了,史老先生没有验货就把货款3300元给了快递员。第二天仔细查看才发现被骗,史老先生无法联系卖家办理退货。接诉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作人员与快递公司联系,在快递公司的协助下,为史先生追回3300元。
  十、未成年孩子购手机维权案
  2016年1月,霍邱县城关镇消费者张女士到霍邱县消协(消保委)投诉反映,其孩子瞒着家人在手机店购买一部手机,价格为600元。张女士认为孩子只有十一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单独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与其年龄、智力不符的行为,因此经营者必须退货。但经营者称手机非质量问题,不予退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经调解,经营者为张女士办理退货。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我要评论

  • *正文:
  • 验证码:
  • 勾选显示真实姓名(如不勾选,默认会员用户名评论)